企業不給職工上保險不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是違法行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如果遇到這樣的行為,應該及時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說點兒現實的,勞動者維權可能需要維權成本,比如來回奔波、提供證據材料等等,而且很多人根本不了解有關政策,導致一些要求得不到滿足,認為維權無用。很多人認為補繳保險就是應該企業全部繳納個人不需要負擔,而實際上,企業承擔企業部分,個人承擔個人,部分企業還要承擔滯納金。也有的人希望企業不用交保險,給額外賠償就可以了。這些實際上都是無法滿足勞動者要求的。
而且實際上用人單位不僅在不給職工交納保險是違法行為,而且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不按職工的實際工資繳納保險,也是違法行為。
由于法律知識欠缺,維權積極性不足等原因,一般20個人被侵權,頂多只有一個人去提出維權。這也是很多企業仍然選擇去做違法行為的原因。
為了改善這種情況,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國家要求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能交由稅務機關執行。
由于稅務機關掌握著企業的經營情況,工資發放情況,所以很多企業就開始緊張。害怕按照真實工資發放情況,征收社保費增加企業負擔。
但這是必須的!我們不能允許老實人吃虧的現象,這樣不公平。企業不給職工交納社保,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雖然降低了勞動用工成本。但對于正常繳納社保的企業是不正當的競爭性行為。勞動用工應當公平公正,企業競爭也應該公正公平。
不過國家并不是為了額外征收超額的社會保險費,彌補養老保險基金不足。9月7日,國務院開會召開常委會,要求相關部門抓緊研究適當降低社保繳費率,確保企業負擔總體不增加。
9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再次強調:“必須按照國務院明確的‘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已定部署,確保社保現有征收政策穩定,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絕不允許擅自調整。對歷史形成的社保費征繳參差不齊等問題,嚴禁自行集中清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回應說,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一律保持現有社保政策不變。
所以,在明年1月1日前,大體征繳政策不會變,而且不會對歷史形成的社會保險費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但是對于勞動者來說,我們仍然可以通過投訴維權的方式,催促執法部門對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補繳。
另外,我們在投訴用人單位不繳社保費時,可以一起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提出離職并索要經濟補償金的。而且也可以享受相應的失業金待遇。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索要雙倍工資。各種相應的補償賠償待遇還是非常不錯的,所以,還是建議大家去積極維權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