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據悉我國政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按照足額的為職員繳存失業保險。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簡單來說即只要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即可,沒有領取次數限制。但須注意一點的就是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于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來說,現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金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其具體可以領幾個月主要根據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及各地區失業保險規定執行。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不同,具體請參考《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說明》。
失業金的領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是只要失業了就能領取。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